未聽勸告游客猝死 旅游公司擔責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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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報名參加旅行團卻在旅游途中猝死,旅行社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糾紛案件。
法院查明,2021年6月,李某報名參加某旅游公司組織的北京大巴五日游。甲旅游公司作為某旅游公司在北京聯(lián)系的地接社,與某公司共同負責包含李某在內(nèi)的12人旅游團在北京的旅游活動。
2021年6月11日,旅游團前往長城景區(qū)游玩時,李某未聽從導游口頭提醒,自行前往較為陡峭的景區(qū)西側(cè),在爬長城過程中昏倒在臺階上,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公安機關鑒定,其死因為猝死。李某的親屬將某旅游公司、甲旅游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共計90余萬元。
法院認為,某旅游公司作為接待中老年旅游者的經(jīng)營者,其導游在履行提示風險告知義務時存在瑕疵,對脫離隊伍前往西側(cè)景區(qū)的旅客未能及時勸阻,過于緊湊的行程安排也明顯不合理,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由于本案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甲旅游公司未與李某簽訂旅游服務合同,故在本案中不需承擔合同責任。同時,李某在旅行前未對其身體狀況作必要的評估和檢查,自行前往較為陡峭的景區(qū),故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據(jù)此,法院判決某旅游公司對李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李某自負40%的責任,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旅游公司在接待游客多為中老年人的旅行團時,應當較普通旅行團負有更高的保障義務,對于可以預見的意外制定應急預案,及時履行救助義務。同時,游客在旅游前也應當對自身的健康狀況進行評估,聽從導游的安排,切勿私自前往危險區(qū)域,以免造成意外事故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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