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熱消息:犯罪停止的種類有什么?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如何界定?
一、犯罪停止形態(tài)有哪幾種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停止的種類分為兩種基本的種類,一是犯罪未完成的形態(tài),如犯罪中止、未遂等,而另一種是犯罪完成的形態(tài)。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qū)別
1、發(fā)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fā)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xù)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qū)別。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不等于不發(fā)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4、刑事責任不同。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三、犯罪中止的特征是怎樣的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xù)犯罪和實現(xiàn)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xù)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xù)犯罪或實現(xiàn)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fā)現(xiàn),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xiàn)。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fā)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fā)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的行為。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jù)本款規(guī)定,對中止犯的處罰是:(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二)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